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依法实施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寻乌县人民政府拟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局拟定了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并报请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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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寻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长宁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将暂停办理户籍登记(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各类经营许可证照、建设项目用地及施工许可、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房屋抵押、转让等可能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3、近期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进行入户调查等工作,请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予以配合。
联系单位:寻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潘志浩
地 址:寻乌县行政中心1楼
联系电话:13307079789
特此公告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