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寻乌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宁镇商贸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寻乌县拟对长宁镇商贸城旧城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寻乌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宁镇商贸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如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对《寻乌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宁镇商贸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17年7月2日前)以书面、当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联系人一:王 侃
联系地址:寻乌县房地产管理局
邮政编码:342200,联系电话:13576688859
电子邮箱:1049660471@qq.com
联系人二:刘万辉
联系地址:长宁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342200,联系电话:13870721996
电子邮箱:13870721996@139.com。
特此公告。
附件:《寻乌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宁镇商贸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2日
寻乌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宁镇商贸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依法实施旧城改造,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寻乌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长宁镇商贸城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明确县房管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寻乌县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宁镇商贸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长宁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阶段: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第二阶段: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61日至80日内;
第三阶段: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81日至90日内;
(二)搬迁期限:
第一阶段:自第一阶段签约结束之日起20日内;
第二阶段:自第二阶段签约结束之日起20日内;
第三阶段:自第三阶段签约结束之日起20日内。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以货币补偿为主,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附属房、附属设施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1.依法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为合法房屋。
2.对建设年代久远及权属依据不完全的房屋,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3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合法房屋
1.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2011年8月31日(含,下同)之前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但在2011年8月31日县规划设计院提供的1:500数字化地形图上有记载并且已完工的被征收主房屋,为历史遗留问题,视为合法房屋。
2.对2011年9月1日至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的房屋,或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规划条件的房屋,视为合法房屋;无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合法占地范围内三层以内实际建筑面积视为合法房屋;超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对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县国土局、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未拆除的房屋;
2.墩混、墩木、钢架棚等简易结构建筑;
3.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屋;
4.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房屋。
六、被征房屋类型、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认定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私人所有,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2.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所有,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工业生产性房屋,是指生产性企业所有,国有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
4.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3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当事人要求重新测绘的,以重新测绘数据为准。
2.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施单位组织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结果3日内申请重新测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严格按《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飘檐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折半计算。
4.房屋按楼面(或地面)至墙体水平顶端2.2米以上(含2.2米)按一层计算补偿面积,2.0—2.2米(不含2.2米)按80%折算面积,1.8—2.0米(不含2米)按60%折算面积,1.6—1.8米(不含1.8米)按50%折算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面积。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认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所载的面积进行认定。
2.未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含院坪),按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见附件1)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为: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对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见附件2,下同)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超过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房屋装修等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中包含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水电线路、外墙和内墙面水泥粉刷或刷白、木制、铝合金或塑钢门窗)补偿,针对普通装修不再另行评估、补偿;精装饰装修的,按本方案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见附件四)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金额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房屋,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参照合法房屋货币补偿规定执行;超过签约期限未签约,但主动配合拆除的,三层(含)以下主房屋可按本方案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的70%给予补助,四层(含)以上主房屋给予房屋重置价(见附件3,下同)50%补助和220元/㎡拆除补助;超过签约期限未签约且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强制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视为合法房屋的,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50%予以补偿,不予补助、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为: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按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征一补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当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如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存在面积差,安置后不足部分和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互结算,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分别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预先抵扣产权调换房屋的购房款,并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前据实结算、相互支付差价。涉及水、电、燃气、物业管理、住房维修基金等其余费用待交房时一并结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予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文峰乡长举村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以市场运作方式开发建设。产权调换房屋为套房,主要户型有二室二厅(70㎡左右、90㎡左右,含公摊面积)、三室二厅(110㎡左右、130㎡左右,含公摊面积)。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到户。被征收房屋为店面、商业、办公房屋,县政府在文峰乡长举村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提供同类性质同类用途产权调换房予以期房安置。
实行“谁先签约、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房,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房。
(2)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房屋,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参照合法房屋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超过签约期限未签约,或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强制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视为合法房屋的,其飘檐一律不予产权调换、补偿、补助和奖励。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按合法主房面积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到1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为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20元/㎡标准给予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为工业生产性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30元/㎡标准给予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户。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每户600元/月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弃房之日起1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6个月止,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应当按规定调整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领取补助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无人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寻乌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寻棚改办字〔2016〕6号)文件规定,非住宅房屋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千分之五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予以补偿。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八、房屋征收奖励
(一)合法房屋征收奖励
1.购买商品房奖励:住宅房屋产权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60日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元/㎡购买商品房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购买商品房奖励。
2.征收进度奖励:按照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700元/㎡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第三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搬迁弃房奖励不足2万元/户的,补足2万元/户;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第三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
(二)视为合法房屋征收奖励
征收进度奖励:按照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在第三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搬迁弃房奖励不足2万元/户的,补足2万元/户;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第三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
九、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一)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36㎡且是其唯一住房的,按36㎡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经县民政部门、残联认定,在征收房屋时为“在册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二级以上残疾人”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装修补助。
(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家庭成员中有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选择产权调换房时,在楼层安置上根据被征收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十、违法建筑的处置及补助
(一)征收范围内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县政府规定期限内主动配合处理的,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重置价的50%进行补助,同时对违法建筑面积给予220元/㎡拆除补助(钢架棚等简易结构除外)。
违法房屋建筑的飘檐补助标准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的50%予以补助,不予奖励。
(二)在县政府规定期限内主动配合处理的,按违法建筑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在规定时间配合拆除的,按被征收违法建筑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拆除的,不予奖励。
(三)在县政府规定期限内未主动配合处理的,城镇规划区内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补助及奖励。
十一、附属房、住改非房屋补偿
(一)主房以外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栏舍、钢(铁)架棚等构筑物和未成型的构筑物等附属设施按本方案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3、4)。
(二)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该房屋办理了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等)、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房屋第一层,进深不超过6米),增计该部分货币补偿指导价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十二、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房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自觉执行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三)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奖励及补助资金,或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处理。
(七)本方案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3.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信息公开;4.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寻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宣传栏中公开。
十三、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承包、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承包、租赁关系。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统一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再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认定并补偿。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相关文件有关精神,被征收人所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在县城重新购置商品住房的,其契税补贴按县政府已出台的文件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五)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政府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七)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2.合法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3.房屋重置价格
4.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1
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寻府办字〔2016〕183号)
地类等级 | 商业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一级 | 3054元/㎡ | 1762元/㎡ | 161元/㎡ |
二级 | 2106元/㎡ | 1305元/㎡ | 133元/㎡ |
*** | 1291元/㎡ | 799元/㎡ | 96元/㎡ |
四级 | 868元/㎡ | 531元/㎡ | 87元/㎡ |
五级 | 480元/㎡ | 326元/㎡ |
|
附件2
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
序号 | 项目 | 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元/㎡) |
1 | 框架结构 | 3150(含土地补偿价值、房屋及初装修价值,下同) |
2 | 砖混结构 | 3020 |
3 | 砖木结构 | 2890 |
4 | 土木结构 | 2760 |
5 | 简易结构 | 2360 |
备注:该标准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寻乌县县城规划区2017年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及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寻府办字〔2017〕38号)文件执行。
附件3
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简易 |
重置价格 (元/㎡) | 885 | 735 | 605 | 415 | 235 |
备注:1.该标准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寻乌县县城规划区2017年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及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寻府办字〔2017〕38号)文件执行。
2.主屋占地面积按房屋滴水为界,房屋滴水建筑面积按减半计算。
附件4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
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基础 | 毛石基础 | 立方米 | 120 | 系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
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260 |
钢筋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960 |
2 | 生产 生活 设施 | 化粪池 | 口 | 1200 |
|
沼气池 | 座 | 2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手压井 | 口 | 80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小沉井 | 口 | 1200 | 距地面4米以内,废弃的不予补偿 |
大沉井 | 口 | 1800 | 距地面4米以上,废弃的不予补偿 |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 立方米 | 300 | 贴瓷砖 |
立方米 | 200 | 未贴瓷砖 |
3 | 道路 硬化 设施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0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水泥路 | 立方米 | 260 |
|
4 | 砌体 | 红砖围墙 | 立方米 | 360 |
|
片石围墙 | 立方米 | 250 |
|
土墙 | 平方米 | 80 |
|
空心砖围墙 | 立方米 | 180 |
|
5 | 明沟涵管盖板门斗门楼类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30 | 按长度计算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直径200毫米以下 |
水泥盖板 | 平方米 | 30 |
|
门斗顶盖、门斗、门柱混凝土、阁楼隔板 | 平方米 | 120 |
|
砖混门楼 | 平方米 | 500 |
|
6 | 灶台 | 无瓷小灶台 | 座 | 300 | 无瓷大灶台400元 |
贴瓷小灶台 | 座 | 500 | 贴瓷大灶台600元 |
大无烟灶 | 座 | 800 |
|
小无烟灶 | 座 | 500 |
|
6 | 灶台 | 大理石灶台 | 米 | 500 |
|
操作台 | 米 | 120 | 红砖砌体,水泥内外粉刷 |
7 | 门窗类 | 普通铁门 | 平方米 | 230 |
|
不锈钢门 | 平方米 | 350 |
|
铝合金推拉门 | 平方米 | 120 | (普通) |
铝合金推拉门 | 平方米 | 150 | (吊樘) |
卷闸门 | 平方米 | 100 |
|
拉闸门 | 平方米 | 110 |
|
入户防盗门 | 樘 | 1200 |
|
卫生间塑钢门 | 樘 | 200 |
|
卫生间全包铝钢门 | 樘 | 500 |
|
包门 | 樘 | 350 | 普包 |
欧式包门 | 樘 | 800 |
|
地弹门 | 平方米 | 350 |
|
8 | 防盗网、扶手类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80 |
|
钢筋防盗网 | 平方米 | 35 |
|
扶手(水管) | 米 | 65 |
|
扶手(不锈钢) | 米 | 110 |
|
木艺扶手 | 米 | 360 | 油漆并作艺术处理 |
木扶手 | 米 | 160 | 普通未油漆 |
9 | 地面 | 瓷砖(普通) | 平方米 | 60 | 0.6×0.6米以下,含0.6米 |
瓷砖(中高档) | 平方米 | 80 | 0.6×0.6米以上,不含0.6米 |
水磨地面 | 平方米 | 70 | 普通 |
彩磨地面 | 平方米 | 90 | 彩色 |
防潮地板砖 | 平方米 | 30 |
|
红砖地面 | 平方米 | 25 |
|
木地板 | 平方米 | 120 |
|
花岗岩石板 | 平方米 | 90 |
|
大理石地面 | 平方米 | 120 |
|
10 | 墙面 | 硅藻泥 | 平方米 | 50 |
|
乳胶漆 | 平方米 | 40 |
|
仿瓷 | 平方米 | 20 |
|
墙纸 | 平方米 | 20 |
|
11 | 吊顶 | 石膏板吊顶 | 平方米 | 40 |
|
石膏线 | 米 | 35 |
|
半吊 | 平方米 | 70 |
|
全吊 | 平方米 | 120 |
|
木线条 | 米 | 15 |
|
杉木倒板 | 平方米 | 25 |
|
纤维板贴纸吊顶 | 平方米 | 35 |
|
塑扣吊顶 | 平方米 | 40 |
|
铝扣吊顶 | 平方米 | 60 |
|
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220 |
|
12 | 卫浴 设施 | 洗面盆 | 个 | 120 | 普通 |
洗手盆 | 个 | 60 | 普通 |
组合式洗手台 | 个 | 700 |
|
大理石洗手盆 | 个 | 500 |
|
蹲盆 | 个 | 200 |
|
抽水马桶 | 个 | 400 |
|
浴缸 | 个 | 600 |
|
13 | 工艺类 | 壁橱 | 个 | 200 |
|
玻璃隔墙 | 平方米 | 100 |
|
木质墙裙 | 平方米 | 120 |
|
酒柜 | 米 | 600 |
|
衣橱 | 米 | 560 |
|
吊柜 | 米 | 260 |
|
鞋柜 | 米 | 300 |
|
梳妆台 | 个 | 300 |
|
电视背景 | 平方米 | 360 |
|
窗帘盒 | 米 | 25 |
|
衣橱衣柜博古架 | 米 | 350 |
|
14 | 其它 | 小青瓦隔热层 | 平方米 | 100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50 |
|
镀锌瓦棚 | 平方米 | 85 |
|
密封玻璃窗 | 平方米 | 75 |
|
室外铁楼梯 | 平方米 | 230 |
|
普通钢架棚 | 平方米 | 75 |
|
14 | 其它 | 顶盖带泡沫钢架棚 | 平方米 | 130 |
|
电话 | 户 | 8 | 迁移费 |
闭路电视 | 户 | 20 | 拆装费 |
广电网线 | 户 | 100 | 拆装费 |
电信网线 | 户 | 8 |
|
移动网线 | 户 | 30 |
|
空 调 | 立式 | 台 | 250 |
|
壁式 | 台 | 150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
屋顶桶式储水塔 | 台 | 200 |
|
电热水器 | 台 | 200 |
|
电表 | 户 | 500 |
|
自来水 | 户 | 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