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救散存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一步发掘我县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档案局(馆)馆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寻乌县档案局(馆)面向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集散存于社会上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现将征集事项公告如下:一、 征集内容(一)反映寻乌地方历史多个时间形成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奏折、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报纸、刊物、图书、地图、图表、往来文书、印章、各种年谱、族谱、家谱、墓志、碑文、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证、商标、报纸、传单(小报)、照片、奖章和牌匾等。(二)历代反映寻乌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文字、照片、录音、实物等。(三)历代编印记载寻乌历史面貌各类史、志、鉴、图书、报刊、杂志、画册、图集、书法、内部刊物及反映寻乌情况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以及各种书画、作品等。(四)反映寻乌县城内民族特色,历史变迁,地形地貌,人文环境,物产资源,自然灾害,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铁事等各种实物、地图、照片、报刊、书籍等。(五)新中国成立前各级党组织和革命先驱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文字材料、照片、实物等。(六)新中国成立后省级以上领导人来寻乌观察的照片、影片、影词及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实物等。(七)寻乌籍或曾经在寻乌工作过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有部(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八)寻乌县各行业,各单位荣获全国荣誉 称号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奖拓、牌匾、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九)县内各级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十)反映寻乌县现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十一)其它有关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二、征集方式(一)无偿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人可直接向县档案局(馆)捐赠。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专家鉴定后由档案局(馆)永久保存。(二)寄存、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可采取接受寄存或对原件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三)捐赠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寄存的档案的资料,所有权归寄存着所有。三、说明事项(一)征集的档案要求内容真实,文字图表视频清晰、突出原始性,如提供照片电子版,要求大小不小于3M,不得用PS方式对内容进行删除或增添。每件档案资料需附简要文字说明,提供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历史背景和拍摄者信息。
(二)凡向寻乌县档案局(馆)捐赠提供复印、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县档案局(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将颁发捐赠证书。(三)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寻乌县档案局(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县档案局(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宜。(四)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寻乌县档案局(馆) 固定电话:0797-2851521 邮箱:dangan0797@163.com
地址:寻乌县长宁镇长安大道档案大楼邮编:342200
四、
征集时间自本计划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诚望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档案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献,并欢迎提供相关线索。寻乌县档案馆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