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续)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居委会、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4]130号)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续)保费用征缴工作,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县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二、参(续)保时间
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
除新生儿、新迁入人口、大学毕业生、退伍人员等特殊人员外,超过征缴期的,不再办理新参保或中断参保补缴手续。
三、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含成年人、未成年人)个人缴纳120元/年;城镇低保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四、征缴方式
1、已经办理银行代扣申请的,于2016年2月10日前在申请人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保留1元以上余额)即可,无需办理其他业务。
2、新参保、中断参保的提供以下材料到县医保局办理:***、赣州银行银行卡或存折账户、开户人身份证、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1寸免冠照片2张。
各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各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要把《通知》张贴在药店的显目位置,切实做好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
特此通知
寻乌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