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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园区管理】寻乌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入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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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5/14 11:45:52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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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入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寻乌县电商产业发展,更好落实电商扶持政策,推动寻乌县电商企业整合资源、抱团发展、产业集聚效应,并为了加强过渡性电商产业园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园区电商企业,保障产业园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寻乌县过渡性电子商务产业园所有入驻企业(个人)。
第三条 虎门电商产业园在寻乌注册的管理企业负责整个产业园的运营管理。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可入驻寻乌县过渡性电子商务产业园: 
1.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知名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在寻乌县设立的子公司,且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须在寻乌县登记注册。
2.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地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创品牌企业,自创品牌有自主专利,获得国家、省、市知名商标。
3.本地特色农产品企业。
4.物流快递等电商配套企业。
5.县电子商务协会成员单位(个人)。
6.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户、妇女、残疾人。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五条 寻乌县过渡性电商产业园入驻企业(个人)提出申请,县电商办和电商协会受理,县电商办进行初审、建立企业台账、备案、调查走访,最终确定入驻企业名单。
第六条 由县电商办通知拟入驻的企业(个人),双方签订入驻合同。
第七条 场所确定:电商办根据企业(个人)的经营状况和人员结构按照2-3平方米每人(含公摊面积)的原则,确定企业(个人)具体使用面积,在标准范围内的,二年免收租金(含筹备、装修时间),超出面积部分需按周边市场价缴纳租金。
第八条 管理押金:为管理方便,入驻企业(个人)需要向县电商办缴交每平方米20元的管理押金,入驻集中办公区的每个位缴交300元的公共设施管理押金,企业(个人)在产业园运营期间没有违反任何管理规定和损(破)坏相关设施的,期满归还全部设备后押金全额退回。
第九条 动态管理:电商办对入驻的企业(个人)实行动态管理并与业绩挂钩,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不从事电子商务的)或停业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清退出园。

第四章 入园管理
第十条 进驻企业(个人)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证等必须都在产业园内,如从其他地区搬迁进入的,必须在入园半年内将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迁至产业园内。
2.企业(个人)经营范围必须从事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业务和活动。
3.企业(个人)经营活动必须遵规守法,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园区实行统一装修,需改变装修风格的,不能破坏主体结构和整体视觉效果,并提前与电商办工作人员沟通确定设计方案,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企业(个人)所产生的水费全免,电费每月按场地使用面积给予每平米2度的补贴,超出部分企业(个人)自行承担;企业(个人)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全免。
第十三条 园区同时引入电信、移动、联通网络光纤,入驻企业(个人)可自由选择和使用(网费自理)。
第十四条 企业(个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道路,公用设施,不得碾压绿化草坪,损坏路面路标、广告牌及各类标志等园区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园区所属机动车辆进出园区需登记信息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园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需按指示标识前行,园区内禁止鸣喇叭。
第十七条 车辆应停放在划定区域的指定位置,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管理,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
第十八条 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以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过渡性产业园的环境卫生、考核考勤、安全生产等管理规章制度由虎门电商产业园在寻乌注册的管理企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寻乌县电商办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寻乌县电子商务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 xunwureng
  • 发表于:2016/5/15 10:16:40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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